事件回顾:

今年1月,南京出了件有意思的事情。一建筑公司员工搭伙吃饭吃了五个月,结果被当地的市场监管局开出了15万元的罚单,理由是未办餐饮经营许可证。

罚单一出,立马引起了热议,要知道搭伙做饭在我们生活中是很常见的。小到合租房的几位租客搭伙,大到大型公司的员工宿舍做饭,人数从几个人到几十个人都有。按照这逻辑,那岂不是人人自危?


实际上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合理,南京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为此进行了说明:

1. 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就餐,人员进出频繁,并被投诉扰民;

2. 11月份调查的时候,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、菜单;

3. 员工所在单位出具了说明,项目部承租了一间房作为员工食堂,以盒饭形式提供早中晚餐。

作为单位食堂,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,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食堂,是违法行为,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10-20倍罚款。

而罚款十余万,也是以最低的10倍进行的,罚款的对象是公司而非个人。不应该由员工个人缴纳罚款。

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,该行政处罚实际上做出是合理的。而重点就在于:员工所理解的“搭伙吃饭”与公司理解的“员工食堂”是不是出现了认知偏差。


如何判断其真实性质?

员工搭伙到底是不是食堂?

这个问题看起复杂,其实很简单,主要看性质与是否有补贴。

如果员工只是每天按人头AA凑钱做饭,跟公司、员工食堂一点关系都没有,那么就不是食堂,不应该被罚。因为这本来也是合理现象,一群亲戚在家里做年夜饭、同事朋友偶尔聚个餐难道还要办证?不现实。

但若是如同调查所说,该“食堂”本就为公司承包,有专人作为厨师提供用餐服务,还有固定的菜单、用餐桌椅等等,或者公司还有提供补贴,那么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。这就跟食堂实行的报餐制度本质一样,每日按照报餐人数来买菜做饭,每天餐费固定等等,这都是食堂的具体特征。所以性质十分重要。


综合以上情况,我们应该这样来分析:

1. 场所。如果是公司专门承包某房屋作为专属员工食堂,然后安排某一员工作为专职厨师(有发放相应工资),那么确实该等同为食堂。

2. 有没有上报公司。如果是员工想搭伙后上报给公司,公司同意其创办食堂,并且予以一定的补贴,那么也应当等同于食堂。此时的食堂带有福利性质,不论补贴是给“兼职厨师”还是集体员工,都代表公司的授权。但注意,此时的罚款对象本就应当是公司,由公司缴纳罚款而非员工个人。

3.公司不知情。 如果是员工私下做的搭伙,公司实际上不知情,或没有明面上认可或补贴,没有专职安排厨师,那么就不应该认定为员工食堂。

所以说,如果公司承认是食堂,那么食堂出了问题、缴纳罚款都该由公司承担。若是公司不承认是食堂,那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。


事实上,从“作为厨师的员工有相应着装”,“连续118天提供早中晚餐,不包含53个休息日”等调查结果来看,这对于否认食堂性质极为不利。

(从频率以及时间来看趋近于工作日做饭、休息日休息的比例。五天上班,周末双休)

当然,除此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:厨师到底是不是专职。若是专职做饭,被认定食堂的概率很高。若是大家轮流来买菜洗菜,只是某个师傅手艺好专炒菜,更好能辅以“安排买菜人员名单”、“洗碗、做卫生安排表”等聊天记录证实为搭伙而非食堂,那么确实不该认定为食堂进行罚款。

关于扰民的问题,这与是不是食堂并无太大关联,涉及到的是房屋使用用途的变更。


最后再说一点:

一些公司的员工宿舍不允许做饭,除了考虑安全隐患,更是怕担上这样的事。

如果作为公司员工的你,也在住所固定搭伙就餐(特别是在公司宿舍),还是别搞得和个食堂一样。到时候倒霉的是公司,肯定也会迁就到你。

为什么要分清搭伙和食堂的性质?因为个人搭伙与在公司食堂吃错东西坏了身子,负责的人肯定不一样。

所以说,搭伙是搭伙,食堂是食堂。不用担心一般的聚餐,会不会被罚款。

 

(来源:网络  编辑:食堂有饭)